第十七项立国原则中,美国建国国父们设立了权力制衡制度,在三权分立基础上进一步保障政府权力的制约与平衡,防范权力滥用导致错误和灾难。
三权分立的第一个概念是,立法、司法、行政权如果不分开,集中在一起,不管是一个人、一群人还是一个单位,都避免不了最终变成专制独裁。因为这个缘故,权力要分开。
第二个概念,是这些被分开的权力,不是绝对分离的,它们又要互相支持,共同完成治理国家的任务。
第三个概念,是这些被分开的权力,如果在它自己的领域变得独断专行的话,那还不行,分开的权力还要受别的权力的影响和制约。
第四个概念,这些制约,还不能强到导致这些权力自己不能合法运作。
这些来回的考量其实挺难的,谁能设计出来呢?
这就是美国国父们超越孟德斯鸠等先人的地方,他们最终把这个体制设计出来了,而这个设计,被后人认为是来自神助,是美国的奇迹。
国父们采取了一些重要的原则,首先,该给哪个部门的权力不能受别的部门管;其次,这个部门不能完全自主,需要被别的部门制约;再次,这种制约不能变成完全的否决。
最终,国父们悉心设计了一整套的细致的互相制衡的规则,并把它们放入了宪法。比如:
两院互相制衡:众院的法律,没有参院同意,就不成立,反之亦然。
总统制衡两院:两院通过的法律,总统不同意的话,可以否决。
两院制衡总统:如果2/3多数同意,两院可以否决总统的否决。
两院制衡总统:议会可以通过拨款权力,影响总统不能随意干他要干的事。
参院制衡总统:总统的重要官员任命,需要参院同意;总统和外国签的约,需要参院批准。
两院制衡总统:众院可以启动对总统不守法的调查(弹劾),参院审判。
总统制衡议会:总统可以选择在或不在哪个议员所在的选区花钱、修路、建坝、建军事基地,影响他连任的几率。
法院制衡议会:最高法院可以判定什么样的立法违宪。
议会制衡法院:可以通过立法限制法院权力。
议会制衡法院:议会可以弹劾法官。
总统+参院制衡法院:法院的法官须由总统来任命,参院来批准。
议会制衡法院:法院要的经费需要由议会来拨款。
议会制衡总统和法院:议会可以通过2/3多数,3/4州的批准来修改宪法,根本性影响总统和最高法院的权力。
议会制衡总统:通过两院联合提案,可以终止总统的某些权力,如宣战权。
人民制衡:通过每两年选众议员,四年选总统,六年选参议员,把错误的人换掉。
……
这些看上去有点眼花缭乱的相互制衡,被乔治·华盛顿总统认为是美国政治体制的精华,因为这些制衡让美国政府可以“自我修补”。
当然,这些制衡并不是完美的,美国还是出现了很多权力扩张没有被制衡住的例子。比如,法院的解释法律的权力让它通过判案间接在立法,拿了议会的权力;总统随意签署行政命令,也是变相地行使议会的权力;现在联邦政府跨过它的权限,规定各州要干什么,侵犯了州权;还有联邦政府违反宪法的规定,向人民收税来办福利,等等,都不应该出现。
但是,在过去的240年内,在大多数的时候,当美国遇到各种危机,威胁到宪政体制时,这些制衡机制就会启动,阻止这种侵权。
世界上很多国家因为羡慕美国的繁荣,所以模仿了美国的共和制度。但是只模仿了表面,没有模仿美国的内部制衡。所以就算你有总统、有两个议会,有法院,当谁真正乱来的话,最后还得架起机关枪来解决问题,就象土耳其发生的事情。
美国的这些制衡制度,表面上似乎都是繁规缛节,让政府“举步维艰”,但是除了南北战争的特例外,美国240年来没有发生暴动、篡权、专制,很多国家发生的不幸,在美国没有发生,就是因为这个制衡机制的存在,保障了一个世界闻名的共和政府的长久、和平、顺利地运作,让美国人民240年来得享太平。
权力制衡的作用就是防患于未然,这就是美国先贤们设立的第十七项原则。
转自美国华裔联盟
--END--
提示:若该内容侵犯您的原创权益,请点此通知作者
看过了,登录分享一下感受
或留下意见、建议吧~