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例:
原告王x燕(中国籍女性)与被告Mike美国籍男性)系自行相识、恋爱,于2015年12月在原告王x燕的住所地所在深圳市登记结婚。婚后感情一般,未共同生育子女。2018年7月,被告Mike不辞而别,经原告王海燕多方打听,杳无音信,原告王x燕为此心灰意冷。原告王x燕认为,被不辞而别,彻底伤害了原告王x燕的感情。2019年2月,原告王海燕向王x燕住所地的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,请求依法判决原告王x燕与被告Mike离婚,本案法院受理,被告Mike经依法传唤,未到庭参加诉讼,法院于2019年3月判决准予原告王x燕与被告Mike离婚。
本案系涉外的离婚纠纷,被告Mike下落不明,原告王x燕提起离婚诉讼的,具体应该向何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?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二条第(一)项“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,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;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,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”的规定,本案中,原告王x燕的户籍所在地在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1xx号,属于深圳市罗湖区行政区域,被告系美国国籍人,居住地不在我国境内,故原告王×燕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,符合法律规定,该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。
那么深圳市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,应当适用原告王x燕所属国的法律,即中国法律,还是适用被告Mike所属国美国法律?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〉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〉》第188条“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,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,适用我国法律。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,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。”的规定,本案系涉外离婚纠纷,且原、被告双方的婚姻缔结地是深圳市福田区,且本案依法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,故本案本案无论是审查婚姻的有效性、以及离婚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均应当适用我国法律。
根据我国《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,如双方夫妻感 情确已破裂,无法调解的,应准予离婚,本案中,原、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后,共同生活时间较短,且长期处于分居状态,分居期间也无联系,未尽夫妻义务,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。故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,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。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,欢迎来电咨询1352874216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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