杭州的一位王先生向媒体反映,说他们家当初花了20万买下的车位,一直被别人占用着,而且这一占,就是十几年。自己花钱买的车位却不能自己用,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?
眼前这个地下车位,现在陷入了一场所有权之争。王先生告诉我们,2003年,他舅舅花了20万买下了这个车位。可是从2007年开始,车位就被另外一位业主给占用了,一用就是十几年,现在停在车位上的车子,王先生的。
根据王先生提供的转让合同,2007年,他舅舅叶先生以1120万的价格,把一套139方的房子卖给了一位梅先生。在这个合同里,的确没有涉及车位。之后,梅先生在12年的时间里一直使用这个车位,莫非以为买房赠车位?
随后,我们也跟梅先生取得了联系。梅先生提供了关于此事的另外一个版本,当初他买房子,把车位也一起买下来了。那么,他能否提供车位的买卖合同呢?对此,梅先生表示,当初双方只是口头约定。
针对梅先生的说法,王先生当即反驳,现场,他拿出了两段电话录音。王先生说,这是前两年,物业打电话给他舅舅,问他们车位卖不卖?录音中,物业表示自己是受梅先生委托购买车位。
双方各执一词,那么,从法律上来说,这个车位到底属于谁呢?
【律师说法:】
《物权法》并没有对停车位、车库的用途作过多的限制,如果小区业主通过购买、获赠或者租赁等约定方式取得了对某一停车位、车库的所有权,但如果在行使所有权的占有、使用、收益、处分权利过程中妨碍了其他业主的权利,则权利收到损害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。
《物权法》中有关车位、车库的规定,只适用于2007年10月1日以后新建的车位、车库,而不适用于此前所建成的,包括房改房和老小区。关于《物权法》实施前已出售的小区内的车位、车库,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2007年3月12日在《关于<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(草案)审议结果的报告>》中,对此作了明确界定:“车位、车库的归属,在本法公布前,有些地方的做法与草案规定不一致,本法公布后,对过去的问题,应当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约定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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